“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为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数额扣除实际还款数额。实践中,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规定了利息、滞纳金等,对归还的款项一般先用于支付利息、滞纳金,所以在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不应单纯依据金融机构出具的本金证明材料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