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逃税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对税额认定有异议,都应对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税额进行审查,审查后没有问题的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补缴应纳税款”,需是刑事立案前补缴。刑事立案前补缴的税款应从逃税数额中予以扣除,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已受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必须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