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极为典型的未遂案例,应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罚。例如,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对于卖方,扔应按以上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他是为卖而买到毒品,或者为卖而通过走私、制造获得了毒品,如其毒品是祖上传下来的,尚未出手即被查获,也可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对于买方,因生其尚未与卖方联进行实际交易,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对于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制造出毒品为判断标准。如已经投入生产,即使制造出的是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也是既遂;如只是安装了设备、准备了原料,尚未开工生产,则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