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排除抢劫的障碍、消除被害人的抵抗而先实施杀人,且抢劫得逞,具有杀人、抢劫故意的,应定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杀人后,尚未实施抢劫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不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抢劫后,出于灭口、避免报复等动机而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实施伤害行为、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或者难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两种故意的,均以抢劫罪 一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定两罪,在量刑时,不应将此罪的犯罪情节作为彼 罪的量刑情节。如杀人罪可处死刑,除非抢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处死刑罚不当罪的,一般对抢劫犯罪不要再处死刑。
杀人前无抢劫的故意,杀人后当场将被害人少量的财物拿走,对这种行为不定抢劫罪,如拿走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可按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