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耻辱心、违法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都是针对性器官实施,但不以强行奸淫作为目的。若以强行发生性关系作为目的,则该强制猥亵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