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虎牙女主播在直播中,公然篡改国歌曲谱,以嬉笑的方式表现国歌内容,将国歌作为自己所为的“网络音乐会”的“开幕曲”。该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该主播已被平台封禁,主播杨某本人发微博致歉。
国旗、国徽、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凝聚力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全部奋斗,是鼓舞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劲旋律,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活教材。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法》第299条规定【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旗法》第15条规定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402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凯,男,汉族,1987年12月04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污辱国旗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春,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犯污辱国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凯及其辩护人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凯到广场毛主席像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折断并焚烧,后被公众知晓,并引起公众义愤,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予以严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污辱国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凯到广场毛主席像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折断并焚烧,后被公众知晓,并引起公众义愤,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予以严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凯的供述、证人王文先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在公共场合焚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污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凯犯污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凯的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 兵
审 判 员: 蒋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杨俊魁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在今天,国歌不仅是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的载体,更是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的好题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核心。”弘扬爱国主义,需要从细节做起、从自己做起,既要尊重国旗、国徽,也要唱好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