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经济秩序和参加者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社会经济秩序,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传销活动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传销活动概括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 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认定
根据《杨红丽传销案批复》,组织、领导者包括五类:一是传销活动的发起人;二是传销活动的决策人;三是传销活动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四是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的人;五是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具体而言,组织、领导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二是层级在三级以上。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市场经济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为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而后者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等量刑档次。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比如河北省秦皇岛市“付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1],被告人付某等人以推销化妆品为名,实际上并不向购买者真正交付商品,仅让购买者以支付2900元购物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又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置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几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标准。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付某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以及代管传销人员共计近500人,非法骗财达100余万元。付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把非法经营行为概括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4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