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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串通投标罪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24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第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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