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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吗?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9-02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结果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实践中并不统一。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首先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既与已然的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又与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我国刑事立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个体系按照各种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个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结构紧密,主附配合,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适用。二是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所处刑罚也不同。刑法分则各类罪的排列和各类罪名体系的建立,基本上是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罪刑轻重决定的。刑法分则将寻衅滋事罪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规定的刑种及量刑幅度均高于寻衅滋事罪。从刑法规定可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相比较,属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罪行相对较轻的一种犯罪。每一法条规定的罪状应当与其法定刑相适应。从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配置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因伤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在客观方面虽然能包容致人轻伤后果,但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的后果。因此,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次,处理想象竞合犯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与单纯的一罪不同,它虽然是实质的一罪,但其犯罪行为却在大多数场合触犯了罪责不等的数个罪名,行为人对其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且须以此为前提择一罪名而负刑事责任,若在数项罪责之中择一轻罪而负刑事责任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任何犯罪形态无论其特征如何复杂,确定犯罪分子的罪责都应以其所构成的犯罪的罪质为基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必须达到罪质与罪责之间的均衡和等价,否则,便会因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失去科学性。对想象竞合犯采用的处断原则,必须与想象竞合犯的罪质相一致,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非数罪,对其当然不得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一罪论处。按“从一重处断”原则确定犯罪人的罪责,是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之罪质的。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基于寻衅滋事的犯意,实施了伤害或杀人一个犯罪行为,结果侵犯了两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的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照其中法定刑最高者处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前者重于后者,因此,应择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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