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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开展哪些工作?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11

     (1)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首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的案件,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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