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6)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9)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10)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1)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