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被害人的自然情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被告人的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有无立功表现;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3)提供法律帮助,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为申诉和控告,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等情形,可以代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6)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7)出庭准备,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被告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及申请回避的事由。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8)法庭调查,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9)法庭辩论,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