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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 杜绝酒驾

盈科(北京)律师 2019/01/18

新春佳节将至,节庆日涉酒驾事故风险加大,因为各类聚餐增多,涉酒驾事故的风险增大。驾车人员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守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过一个和谐的春节。



【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61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飞,男,汉族,19779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12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3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飞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飞于20181214235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溪桥园KTV旁处等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道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建飞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mg/100ml。后被告人赔偿了事故相关损失。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建飞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飞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建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1214日起至2019213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崔光同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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